死傷機器:層層轉包模式下的營造業
在進入歷史的考察之前,讓我們先稍微試著整理近年來營造業勞動的特質。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產業類型中,營造業的受傷人數,長年僅次於製造業;在死亡人數人數方面,更偶爾可以位居所有產業之冠。然而,多數探討如何預防營造業職業災害的研究,多半是分析營造業的工作屬性或現場危害因素,或是單純歸納出特定模式的存在。
例如,鄭慶武彙整了2000至2008年的重大職災報告,並指出營造業中的職業災害,多半集中於五百萬以下的民間建築工程,又以十人以下、墜落災害的比例最多;在公共工程中,則以十至二十九人規模的公司,承攬兩億五千萬元以上的公路、橋樑工程,發生墜落或物體倒塌的危害最高【1】。曹常成、謝邦昌則指出,勞保資料受限於強制投保對象的規模限制,因而無法呈現職災保護法上路前的未投保勞工,對於營造業的職災死亡人數有所低估,而且職災給付資料也呈現死亡人數無法控制的現象。再者,營造業發生職災的單位數量,在比例上也遠高於製造業。特別是中小型的營造業者,尤其容易發生職災【2】。
但這些觀察似乎都只是在描述,具有某些屬性的營造業或者營造項目也容易具有較高的風險。換言之,這些研究多半是去描述,特別容易發生職災的營造工程是哪些類型。只是,這些研究最終的結果,也往往就是建議要改進法規與預防措施。這對於職災的改善,或許具有一定的作用;但這不過是繼續沿用數十年來的治標手段,不能夠真正去從歷史中記取教訓、去尋找治本的方法。這也可能導致,這類研究無法真正準確地判斷職災發生的趨勢,而是在事後積極地尋找解釋趨勢的原因。
曾以社工員身分,在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服務的蘇宜士,研究過2003年營造業法通過前後的營造業職業災害。顯然受到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影響,他將「層層轉包,層層剝削」的外包模式,視為營造業不斷創造出工傷的根本機制。
具體來說,蘇宜士是從營造產業的歷史動態發展,特別是政府採購核心的「最低標」制度、中小型營造業者的大量滋生,工程契約明顯有利於最大的包商,以及偷工減料、綁標圍標等不法現象的存在,扭曲了營造業市場的調節機制。再加上在經濟不景氣的條件下,原先具有互利價值,存在於包商、營造廠、工頭與工人之間的勞務關係發生變質,變得更著重於剝削的一面。他批評是這些外部生產條件的出現,迫使近年來的營造業被迫層層轉包【3】。
在另一篇文章中,蘇宜士對營造業的職災情形進行了更清楚的剖析。他指出,營造業的勞保職災死亡千人率高出全產業和製造業約三倍以上;重大職災集中發生於營造業;營造業的職災者相對於製造業而言,多半非死即重傷殘廢等【4】。
我們可以利用同樣的職災保險統計資料,將蘇宜士的觀察延伸到2024年。可以注意到,從2012年以來,營造業的職災人數開始逐年下滑,降幅達到六成之多;然而,營造業的保險給付人次,在全體獲得給付的職災勞工中的比例並沒有太大的變化。只是,營造業職災保險給付人次佔總體的比例,在1990到2000年的十年間,從百分之十五快速上升到了百分之二十四,此後就長期維持在這個數字,並長期高居各產業職災受給付人次的第二位,僅次於製造業。
不過,蘇宜士所謂「營造業職災多半非死即重傷」的判斷,或許是有些言過其實的——事實上,營造業職災領取失能與死亡給付的比例,從1990年代以來的趨勢就已是逐漸降低,兩者分別從最高值的9.6%和4.2%,將低到近年來的3.4%與1.6%。儘管2021至2024年間,傷病給付的領取人數又呈現微幅上升的趨勢,但這究竟是否是營造業再度進入大職災時代的前兆,仍有待觀察。
回到蘇宜士的觀察。相較於過去的研究,蘇宜士嘗試連結產業發展與職業災害來看待營造業勞動的觀點,直到今日仍是相對少見的。把層次拉得高一些來說,針對產業的經濟或法規研究,往往被與針對工傷的勞動研究切割看待。在營造業的範疇內,同時還必須考慮空間與環境的問題。這不只是在討論,不同勞動力如何在同一個空間中相互互動、協商的問題【5】;同時也是提問,在營造業所施力營造的空間範圍內,是否也成為了某種勞動法規範的「例外」,使得其本身成為了一台不斷生產著死傷與悲劇的機器。
【註解】
1、鄭慶武,〈臺灣營造業總體職災資料探勘及要因之研究〉(台北: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博士學位論文,2010)。
2、曹常成、謝邦昌,《我國職業災害因素分析與防護策略研究——製造業與營造業》(台北: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019)。
3、蘇宜士,〈『解構』與『重構』台灣營造業的職業災害-一個「特殊的」生產方式:層層轉包層層剝削-〉(臺北: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05),頁17-53、61-66。
4、蘇宜士,〈臺灣營造業職業災害現象背後結構性因素的探究〉,《工業安全衛生》,197期(2005年),頁36-63。
5、許栢皓,〈做工地,做工人:營造勞動過程中的社會空間生產〉(台北:國立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