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時代重災區(一):爆竹煙火業
職災時代重災區(一):爆竹煙火業
台灣的爆竹與煙火產業自戰前就已經存在,不論日本政府、台灣長官公署或台灣省政府,對火藥管制的構想相對近似:除了避免造成公眾暴露在爆炸的生命與財產風險之下,也是為了避免人們取得炸藥後進而滋事,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與政權造成威脅。
五零年代中期,爆竹煙火業成為出口產品的關鍵一環。1954年,在台灣廠商組成的爆竹煙火聯營處要求下,經濟安定委員會同意爆竹煙火的出口可以比照煤炭業,不需政府貿易機構代理,經由業者自行組成的聯合組織或出口商即可直接辦理。爆竹業自此加入台灣出口外銷產業的行列之中,美國則是當時的外銷主要目標。不過,隨著外銷拉高了爆竹業的需求和產值,也同時開啟了五零年代慘烈的爆竹傷人史。爆竹製造有季節之分,以喜慶、年節為主的傳統民俗節日時為銷售旺季;產業型態則以私人或家庭小規模經營、手工操作的地下工廠為主,多雇用工廠鄰近的童工、女工。也因此,爆竹與煙火的爆炸案多半發生於歲末年初發生,死傷者多是青年或青少年。其中較嚴重者如1958年8月的嘉義天然爆竹工廠爆炸案、1959年1月的龜山、嘉義等地與同益爆竹廠爆炸案等等【1】。
為了防止爆竹煙火繼續在製造和配銷過程中傷及無辜,省政府又於五零年代末期祭出各種措施。1954年,警務處對於禁止燃放的火砲形式,以及准予燃放的火炮規格、燃放時間與核定程序進行規範。不過,為了避免影響出口,這些規定對國內製造、運銷國外的爆竹並不適用。1959年,受到春節前後一系列爆炸意外的衝擊,省府制定了「臺灣省各縣市製造販賣爆竹煙火類物品廠商管理規則」作為因應。該規則對爆竹工廠周圍環境與消防設施的限制相對明確,包含廠房與周圍建物距離、廠房建材與消防設施的種類均有所限制;直到1962年被納入特許營業前,對爆竹工廠安全衛生的規定仍不斷在添補增修中。
1963年,平鎮晉興花炮廠的爆炸案不只是戰後爆竹業一次的嚴重打擊,也促使省政府強化「預防災害」的邏輯,對爆竹煙火採取更嚴厲的管制措施。9月27日的下午,為了趕在雙十節前製成銷往日本的花炮和中秋月餅紙盒,桃園平鎮的晉興花炮工廠廠主戴國鍊找來「男女工人兩百餘人」,讓這些貧苦人家的國中生「分日夜兩班趕製」【2】。當天兩點十五分時,廠房突然傳出兩聲巨響,工廠在巨大的爆炸威力下倒塌,這些「幼年男女工九十餘人,在爆炸火灼兩重傷害下,死傷慘重」。儘管有地方居民和憲警消防等單位的救援,當場身亡者仍有十六人,爆炸當天到院即不治者則有十人,其餘尚有輕重傷者五、六十人,部分遺體甚至是在事後清理時,才在瓦礫與廠旁池塘發現。傷亡之所以如此慘重,「乃因廠房建築的過大和集中」,在五十幾坪大的雙層廠房裡,工人多數集中在樓上工作,「爆炸之後不及走避,遂造成重大的傷亡」【3】。
記取晉興爆炸案的教訓,省警務處於1964年3月將爆竹煙火業的部分管理權分由省建設廳負責。一來,建設廳本就主管工廠登記事宜,二來,當時省工檢會亦係由建設廳主管,此一安排也代表著爆竹業管理的執行機構以及戰後火藥管理問題的屬性,由警察的保安業務與治安問題向著工礦行政的工商業務和工安問題轉移。在當時研擬的管制標準中,也特別新增了僅能以單層廠房生產爆竹、廠房應依有無火藥進行分區,以及對牆面材質與強度的要求,顯然是對晉興事件的直接回應。不過,作為「特定事業」,此時的爆竹業仍可免於工礦行政單位的檢查【4】。1964到1969年間,包含三峽萬網煙火廠爆炸案在內【5】,爆竹相關的工傷意外仍時有所聞,1969年年底建設廳等經濟單位在爆竹煙火業管理上扮演的角色開始逐漸強化。1970年11月三峽申有、湖口新夏連續兩間爆竹廠的爆炸造成十一名工人死亡,內政部才在春節前與聯勤總部兵工廠攜手展開全面性的調查,並研議將爆竹業的管理事權進一步集中等兩項措施【6】。前者即是1970年年底開辦的爆竹煙火類工廠普查,後者則是1972年12月內政部所頒布的「爆竹烟火製造廠商安全衛生設施準則」,針對爆竹的工業安全保護至此大致草成。
【註解】
1、見〈龜山鄉一爆竹廠 發生爆炸慘劇 七人受傷兩名不治〉。《中央日報》,1959年1月25日,第六版;〈嘉兩爆竹廠 連續起爆炸 五女工受傷〉。《中央日報》,1959年1月30日,第四版;〈爆竹廠爆炸 七工人重傷 士林昨發生慘禍〉。《中央日報》,1959年2月1日,第四版。
2、〈晉興廠是怎樣一個廠?〉。《徵信新聞報》,1963年9月29日,第三版。
3、〈轟隆兩聲巨響 七十餘人傷亡〉。《中央日報》,1963年9月28日,第三版。
4、〈重視爆竹廠災變〉。《中央日報》,1970年11月14日,第三版。
5、〈爆炸一所煙火廠 工人六死三重傷〉。《聯合報》,1966年12月4日,第三版。
6、〈內政部將集會討論 加強管理爆竹工廠〉。《中央日報》,1970年11月15日,第三版;〈內政部採四項措施 加強爆竹安全管理〉。《中央日報》,1971年2月3日,第六版。